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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第七章》

发表时间:2021-08-07 09:08:58更新时间:2022-08-12 15:08:30 来源:www.hlfangbao.com 点击:0

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7.1 总则

7.1.1 适用范围本章和26.7规定的要求应适用于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注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一些实例包括,“e”型外壳或“tD”型外壳盖的密封圈、“d”型或“e”型电缆引入装置的填料、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e”型开关执行机构的密封件等。

7.4的要求也适用于外壳外表面使用的非金属部分。

注2:外壳外表面通常附加非金属的涂层、薄膜、箔片和薄板,提供附加环境保护。本章涉及它们集聚静电电荷的能力。

7.1.2 材质要求按照24章规定的文件应说明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质。

7.1.3 塑料材质塑料材质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包括颜色、填充剂百分比和其它添加剂(如果使用)在内的准确完整数据;

c) 可能进行的表面处理,如涂清漆等;

d) 对应热稳定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在该点按照GB/T 11026.1-2003、GB/T 11026.2-2000和GB/T 9341-2000测定时,其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应按照GB/T 1040.2-2006标准规定的ⅠA或Ⅰ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相对热指数(RTI-机械冲击)可按照ANSI/UL746B确定的值来代替TI。

应提供用于确定上述特性的数值。

注:对于需要验证塑料材质是否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本部分不做规定。7.1.4 弹性材料弹性材料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包括颜色、填充剂百分比和其它添加剂(如果使用)在内的准确完整的数据;c) 可能进行的表面处理,如涂清漆等;d) 连续运行温度(COT)。相对热指数(RTI-机械冲击)可按照ANSI/ UL746B确定来代替COT。应提供用于确定上述特性的数值。

注:对于需要验证弹性材料材质是否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本部分不做规定。

7.2 热稳定性

7.2.1 热稳定性试验耐热试验和耐寒试验应按照26.8和26.9进行。

7.2.2 选择材料在最高环境温度条件下使用时,塑料材料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或RTI(机械冲击)应比塑料外壳或外壳的塑料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6.5.1)至少高20K。弹性材料的连续运行温度(COT)下限值应低于或等于最低运行温度,上限值至少比最高运行温度高20K。

7.3 耐光性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耐光性应满足要求(见26.10)。如果没有防止光照保护措施,与防爆型式有关的、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壳或外壳部件应进行耐紫外线光照试验。对于I类电气设备,该试验仅对灯具进行。如果设备安装及安装以后有防光照(例如日光或灯光)措施,不要求进行该试验,但设备应按照29.2项e)的要求标志符号“X”,表明具有特殊使用条件。

注:通常认为玻璃和陶瓷受光照试验影响不大,可不进行该试验。

7.4 非金属材料外壳表面的静电电荷

7.4.1 适用性该条款的要求仅适用于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的外表面。

7.4.2 避免静电电荷在I类或II类电气设备上积聚电气设备应设计成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清洁时避免由静电电荷引起点燃危险的结构。应通过下列要求之一满足该要求:

a) 合理选材,使其按26.13的规定测量的表面绝缘电阻不大于10^9Ω;

b) 限定外壳非金属部件的表面积,如表6所示;表面积定义如下: ●对于薄板材料,该面积应为暴露的(可起电的)面积;●对于弯曲物体,该面积应为给出最大面积的物体的凸出部分;●对于独立的非金属部件,如果它们用接地金属框架围住,则面积应单独评定;注1:如果非金属材料外露面积用接地框架围住,则表面积可增加四倍。或者,对于有非金属表面的长条形部件,例如管子、细棒或绳索,不需考虑表面,但其直径和宽度不应超过表7的值。连接外部电路的电缆不属于该要求范围,见16.6。

c)限制涂覆在导体表面的非金属层,非金属层的厚度不应超过表8的值;

d)对可转移电荷的限制,采用2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e) 当按照26.1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电容测量不能存贮危险电荷;

f)采用导电涂层的措施。非金属表面可覆盖粘结牢固的导电涂层。涂层和粘结点之间的电阻不应超过10^9Ω。应按照26.13的要求测量电阻,但要使用100mm²的电极在表面和粘结点之间最不利的位置测量。设备应按照29.2项e)的要求标志符号“X”,并在文件中提供等电位联结的使用指南和让用户确定涂覆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耐久性信息。

g)对于拟用于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避免静电放电危险的预防措施可成为设备安装需考虑的因素或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设备应按照29.2 项e)标志“X”,并在文件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设备的静电放电危险降至最小。如果适用,设备还应按29.11项g)的规定设置静电电荷警告牌。

注2:宜慎重选择使用警告牌方式对静电火花危险的控制。在许多工业应用中,尤其是煤矿井下,警告牌因煤尘的堆积极有可能难以辨认,如果警告牌上有粉尘堆积,清理警告牌时可能导致静电放电。

注3:当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宜考虑保持最小绝缘电阻,以防止裸露的非金属部件与带电部件接触时出现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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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避免静电电荷在III类电气设备上积聚

塑料材质设备的设计应能避免在正常使用时由传播型刷形放电引起的点燃危险,不采用塑料材料覆盖的导电材料可满足该要求。如果用塑料覆盖导电材料,应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性值:

a)按26.13的要求试验时,表面电阻不大于10^9Ω;

b)击穿电压不大于4kV(按照GB/T 1408.1-2006规定的方法通过绝缘材料的厚度测量);

c)金属部件上的外部绝缘厚度不小于8mm;注:在如测量探头或类似元件的金属部件上不小于8mm的外部绝缘不可能出现传播型刷形放电。当评定使用或规定的最小绝缘厚度时,允许在正常使用时出现预期磨损。

d)对可转移电荷的限制,采用26.1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e)当按照26.1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测量电容不能存贮危险电荷。

7.5 I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

7.6 螺孔运行中为调节、检查或其它操作而要打开盖子的紧固螺孔,只有螺纹形状适合于非金属材料外壳时,才能在非金属材料外壳上攻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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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

8.1 材料成分

在24章要求的文件中应规定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质。

注:本部分不要求对材料的化学成分进行试验验证。

8.1.1 I类电气设备制造I类EPL Ma级或Mb级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a) 15%的铝、镁、钛和锆,

b) 7.5%的镁、钛和锆。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I类携带式测量设备,但设备应按29.2项e)的要求标志符号“X”,并在特殊使用条件中指明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特别注意事项。

I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T 13813-2008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8.1.2 II类电气设备

制造用于不同保护级别的II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对于EPL Ga:10%的铝、镁、钛和锆;7.5%的镁、钛和锆;

·对于EPL Gb:7.5%的镁和钛;

·对于EPL Gc,除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应符合EPL Gb的要求外,无其它要求。

如果超过了上述成分,设备应按照29.2项e)的规定标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应含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用户能够确定设备是否适合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例如:防止由于冲击或摩擦引起的点燃危险。

8.1.3 III类电气设备

制造用于不同保护级别的Ⅲ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对于EPL Da:7.5%的镁和钛;

·对于EPL Db:7.5%的镁和钛;

·对于EPL Dc,除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应符合EPL Db的要求外,无其它要求。

8.2 螺孔

运行中为调节、检查及其它工作而要打开的盖子的紧固螺孔,只有螺纹形状适合于材料时,才能在外壳材料上攻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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